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本大隊為處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修繕業務之所需,必須蒐集臺端之個人資料。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大隊本前述執行業務目的之需要,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依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屬C001辨識個人者及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具體蒐集之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戶籍及通訊地址等,詳如本市既存違章建築修繕報備書所示。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本大隊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於臺灣地區合理利用臺端之資料。 本大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範疇內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四、 個人資料之提供臺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者,本大隊將本於職權逕為辦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修繕業務。 請依前揭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需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臺端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大隊申請補充或更正。 若臺端提供錯誤、不完整或具誤導性之資料,而損及臺端的相關權益,本大隊將不負相關責任。
五、個人資料之保密本大隊將依個資法等相關規定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侵害者,本大隊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臺端。
六、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臺端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本大隊保有臺端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請求查詢或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因本大隊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大隊得不依請求為之。若臺端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大隊聯繫。電話: (02)22075911服務窗口:認定一、二組
七、 同意書之效力當臺端勾選同意時,即表示臺端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上述內容。 本大隊保留隨時修改與解釋本同意書之權利,如內容修改時將於本大隊官方網站公告,不另作個別通知,如臺端未於公告後30日提出異議者,將視為臺端已同意並接受本大隊所更改之內容。
五:1. 既存違章建築修繕之相關文件資料請申請人自行留存,俾利後續致生疑義時之釐清。2. 本市之違章建築原則上按「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排定拆除,惟若有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需要者,雖符合修繕規定,仍將優先執行。3. 登錄報備僅做為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執行類別確認,不做為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救濟金核發認定之依據。